1、水泥
(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编号;包括厂家3天试验报告和28天补强报告);
(2)水泥进厂后监理应检查水泥的包装和标志,并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相一致;
(3)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量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的规定,一般应待水泥三天强度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
(4)水泥复试项目主要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5)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6)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7)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
2、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监理审核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核算。
(4)采用工厂集中加工的成型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单,其上应注明钢筋复试试验单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5)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绞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6)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材料复试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如验收规范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检验;
(2)高强螺栓磨擦面应按规定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按规范规定对高强螺栓进行强度试验;
(3)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质量证明;
B.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C.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D.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鉴定资料;
E.构件出厂合格证;
F.发运构件清单。
3、焊条
(1)焊条应有出产合格证;
(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4、砖、砌块等砌体材料
(1)进场的砌体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监理应核实砌块材料标识是否明确、有效;
(2)对墙体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次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3)当砌体材料的材质有怀疑时应取样进行复试。
5、砂、石
(1)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按有关规范取样进行试验;
(3)砂、石试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则上不应使用,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应有复试报告,并有书面审批手续。
6、混凝土外加剂
(1)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包装质量、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新型材料应进行性能试验;
(2)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合格判定。
7、防水材料
(1)对下列8种防水材料应审查产品准用证: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氯丁橡胶防水材料元乙丙片材、弹性体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石油沥青纸胎油毡、聚胺酯防水涂料、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试验报告(多组分材料应有配合比说明);
(3)油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抽样检验,检验内容为不透水性、拉力、柔度和耐热度;
(4)沥青:应有沥青的出产地、品种、标号和报告单。必须试验的项目为针入度、软化点和延伸度;
(5)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鉴定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并有抽样复验记录。
8、防腐、绝缘、保温材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和必要的性能复试报告(按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执行)。
9、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和设备
(1)应有预应力锚具、夹具等出厂合格证明及硬度试验记录;
(2)应按规定审查预应力锚夹具的静载锚固系数和动载锚固系数,必要时按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
(3)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记录;
(4)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对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进行鉴定的记录,而且校验时应注明油泵、千斤顶和压力表号,现场检查时应核对三者之间的对应情况,严禁混用。
10、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
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作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预制桩、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厂家除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构件混凝土强度资料;
B.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
C.施工图纸,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D.所用钢筋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E.构件质量评定资料。
(2)施工单位应根据出厂合格证明依照现行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3)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道牙(侧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墩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11、玻璃、金属和石材幕墙
(1)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等组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2)硅酮结构胶应有产品质量认定证书和抽检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商检证,和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报告;
(3)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4)玻璃幕墙上应提供幕墙样板单元的三性性能试验和平面内变形试验的检测报告。
12、室内装饰材料
(1)所有进场材料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质量验收规范中第3.2.4条规定;
(2)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后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3)室内装饰材料审核还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13、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2)各种管材、管件、设备、配件都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应能说明该产品符合国家规范名称和设计要求;
(3)钢管、钢管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和对其规格、材质、型号并作检查记录;
(4)各种金属管及管件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作做好检查记录;
(5)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需按现行标准进行规格、尺寸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各种阀门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做好检查记录。
14、设备安装工程成套设备
(1)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2)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其中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必要时要求解体检查,并作详细记录。